| | | 关于“新音乐”作曲新技法不断更替的问题 | | 西方20世纪10、20年代至50、60年代“新音乐”① 各种作曲新技法迅猛发展。为了达到“求新求异”的目的,“新音乐”作曲家充满了难以遏制的激情和冲动,很少考虑已处于过于膨胀状态的自我意识,使自己背负着太多的使命和责任。不过,“新音乐”作曲家们以寄托自己的理想和追求的音乐活动折射出了西方艺术思潮、流派发展的轨迹。其积极方面是流行音乐论文使音乐创作摆脱传统作曲技术理论的“壁垒”和既定的价值观念体系;另一方面又由于作曲新技法转换过快已造成某种“合理性”的危机,导致“新音乐”建构的严重的历史断裂。因此,随着“新音乐”研究的深入,音乐作曲新技法转换过快所产生的局限性问题已经日渐显露出来。当然,探讨其局限性并不意味着对“新音乐”各种作曲新技法的片面的否定,而是流行音乐论文辩证的扬弃。 本文试图从历史学的角度探讨20世纪“新音乐”作曲新技法转换过快所产生的局限性问题。笔者认为,“新音乐”作品缺少在同一个时代中共同遵循的终极意义的价值观念体系,因而使得20世纪“新音乐”很快发展为一系列技法各异、又松散无际的现代音乐形态,从而使“新音乐”面临一种丧失自身的“危机”,也是造成大部分“新音乐”作品只是“短暂留存”的现象,由此不难看出:即“新音乐”作曲新技法大多是以作曲家之间的“冲突发展”(主要指新技法中的十二音体系、音丛、微分音音乐、音色音乐等之间是以一种互相排斥、缺乏兼容的方式发展)为主导,这种只重视“冲突发展”而忽视“渐进发展”(主要指音乐技法总体的发展是相互兼容、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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