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保险业所得税税制完善中的几个问题 | | 在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完善的探讨中,人们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公平税负、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为中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创造条件;降低保险业税收负担。体现国家的行业扶持政策,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等。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一、一般性规定 (一)允许保险公司税前列支巨灾准备金。一些可保事件发生的概率很低,然一旦发生则财务损失巨大(如自然灾害和信用风险)。许多国家要求保险公司扣除一部分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的增加抵消了保费中额外的风险加成部分,因此从理论上讲是财务报表案例分析论文公正的。现实中许多国家也是财务报表案例分析论文这样做的,如法国规定可提取的巨灾准备金冰雹保险为保费的2倍、自然灾害和航天保险为保费的3倍,核保险和第三者污染保险为保费的5倍等。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没有巨灾准备金,若保险公司发生巨灾损失,则动用税后提存的总准备金进行弥补。但这种做法势必影。向保险总准备的积累速度,使得现行保险实务中的巨灾责任成为保险经营中的一大隐患。有鉴于此、国家应允许保险公司从税前的保费收入结余中适量提取巨灾准备金,进行逐年积累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可根据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如15年、20年)发生的巨灾损失赔付额进行加权平均,并结合实际情况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适当调整、以此数据为基数并在年中赔付的假设下进行贴现G贴现率可以保险公司往年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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